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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74065
  • 上传时间:2022-01-26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1.98KB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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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 安全 违法 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
    资源描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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