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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合集15篇).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86528
  • 上传时间:2023-08-10
  • 格式:DOCX
  • 页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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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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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 培训 教育制度 15
    资源描述:
    小编整理了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 15 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 1 篇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信息安全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我局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安全培训旨在强化我局全体税务干部的信息安全意识,使之明确信息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并掌握其岗位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操作技能。第三条 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分层次的培训,信息安全培训分为管理层培训、技术层培训和普通用户层培训三个层面,分层培训内容的参考范围和需达到的标准如下:一、管理层信息安全培训(一)对象:市局、各区县局的各级领导。(二)内容:宏观信息安全管理理念及高级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三)标准:使管理层人员能够了解其信息安全职责,具备其工作所需的信息安全管理知识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二、技术层信息安全培训(一)对象:各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二)内容:系统安全策略;内部和外部攻击的检测;常用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护手段、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信息安全方面的事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框架下包括的所有制度内容。(三)标准:使技术层人员能够了解其所从事岗位的信息安全职责,熟悉与其工作相关的各项信息安全制度,具备工作所需的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三、普通用户层信息安全培训(一)对象:全局的普通计算机用户。(二)内容:所在岗位的信息安全职责;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查杀的基本技能;计算机设备物理安全知识和网络安全常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框架下的所有普通用户应掌握和了解的制度内容。(三)标准:使普通用户了解其信息安全职责,熟悉与工作相关的各项信息安全制度,具备工作所需的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四条 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每年制定管理层和普通用户层的信息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 2 篇总 则根据国家经贸委第 13 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 特种作业范围1.1 电工作业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 年满 18 周岁到 45 周岁的员工;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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