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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精选15篇).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86501
  • 上传时间:2023-08-10
  • 格式:DOCX
  • 页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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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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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教育 培训 制度 精选 15
    资源描述:
    小编整理了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15 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1 篇一、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灾害类型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承担应急救援工作。三、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应急救援预案(三);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四);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六)自救、互救知识(七);应急通讯联络方法(八);应急救援案例四、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评审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不得少于一次。五、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方案、改进措施和总结报告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六、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 24 小时值班、备勤。七、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行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2 篇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霍州煤电安字2009660 号文件精神,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职工培训工作程序,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新工人培训:公司招聘或调入的合同工、临时工、参加实习人员、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上岗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总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第三条 厂级安全培训:是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场所之前进行的初步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培训内容:1、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教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组织编写)。2、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规章制度。3、厂级安全培训结束后,由安环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分配,参加车间级安全培训。第四条 车间级安全培训:是新职工被分配到车间以后所进行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内容为: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知识读本焦化企业安全篇有关内容(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写)。2、本车间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3、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4、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5、事故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重点是使新进厂员工认识掌握安全技术的必要性,要求新进厂人员在学习生产技术的同时,学习安全技术知识。第五条 班组安全培训:是新员工在上岗前,由班组进行的第三级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内容为:1、“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2、岗位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害区域、设备状况、消防措施等3、所从事工种可能遭遇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班组是企业生产的第一线,这一级的安全培训最为直接和具体,是三级安全培训中一个及其重要的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6、车间、班组安全培训结束后由车间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培训合格证书并安排上岗,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7、签订师徒合同:新工人上岗后同所在班组老工人一式两份签订师徒合同,在有安全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 2个月方可独立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仪表修理工、钳管工、车床工、化验分析工)参加由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并定期参加年度复训,证件有效期 6 年,每2 年复训一次。2、由普通岗位调整为特种作业岗位,上岗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上岗,车间不得随意调整一般岗位员工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工)参加由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并定期参加年度复训,证件有效期 6 年,每 2 年复训一次。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由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取得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参加年度复训。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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