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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工地“2016.8.22”作业人员高坠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5904
  • 上传时间:2022-12-30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3.47KB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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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庆 新城 广场 工地 2016.8 22 作业 人员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工地“2016.8.22”作业人员高坠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8 月 22 日,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城吾悦广场二期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不幸坠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关于实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提级调查的通知(庆安全2015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 年 9 月 13 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江区政府、迎江区安监局以及相关专家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工地“2016.8.22”作业人员高坠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一)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志诚,注册资本 1 亿元整,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木材加工厂综合楼。(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 1978 年 8 月 1 日,注册号 1101050*0198,法定代表人李欣荣,注册资本15000 万元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 1 号,为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项目总承包单位,2016 年 3 月与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三)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2 日,注册号 3201250*8006,法定代表人魏珍华,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整,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 129 号 5 幢,为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项目专业承包单位,与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纳入总包管理,但施工合同未盖章。(四)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8 月 31 日,注册号 34010600*531,法定代表人于娜,注册资本 500万元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号同创科技园 6幢 5 楼,为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项目监理单位,2015 年 1月 16 日与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二、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沈锁林,男,60 岁,户籍地址为江苏省高淳县桠溪镇韩桥村刘桥 45 号,身份证号码:,为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经确认死亡。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6 年 8 月 22 日中午 11 点半左右,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沈锁林在新城吾悦广场二期工地负一层休息时不慎摔落至负二层,于中午 12 点左右被施工现场巡查人员发现,后经 120 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检查无生命迹象,送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确认死亡。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当事人沈锁林安全意识淡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齐,未经安全培训直接上岗,施工现场洞口的照明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工地“2016.8.22”作业人员高坠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齐、安全教育培训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沈锁林,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2、魏珍华,江苏华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 5 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王春怀,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新城吾悦广场二期项目总监,未认真落实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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