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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东莞市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1427
  • 上传时间:2022-08-01
  • 格式:DOCX
  •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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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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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东莞市 塘厦镇 15 较大 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东莞市塘厦镇“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2月15日4时15分许, 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竹公岭西15号“信德堂药店”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 40 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49900 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 682000 元。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徐建华书记、袁宝成市长和杨江华副市长分别对事故处理作了重要批示。杨江华副市长、温颂钧副秘书长等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亲临火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以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以及塘厦镇有关领导,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塘厦镇“21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调查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竹公岭西 15 号“信德堂药店”, 所在建筑共五层,坐北向南,钢筋混凝土结构,首层为小商铺,共有六间小商铺,二至五层为住宅。整栋建筑原为杨桂华所有,原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 证 字 第 C3743664 , 原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为 东 府 集 用 ( 1988 ) 第1900211400181 号。2013 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东府集用(1988)第 1900211400181 号及地上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 C3743664予公开拍卖,由梁敏以人民币 250 万元投得 (2009)东三法执字第 1187 号恢字 1-2 号 。起火场所为“信德堂药店”,该药店建筑面积约 40 平方米,属“三小”场所的小商铺,位于建筑首层西面第二间小商铺,药店南面为道路,东面、西面分别与小商铺相连,北面是菜地。“信德堂药店”由苏志平和林丽清夫妻俩共同经营,药店经营场所为苏志平跟梁敏承租,签有租赁合同,每个月的租金为 800 元。根据工商营业执照,该药店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有效期至 2010年 11 月 2 日) ,营业期限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止,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5月 30 日公告发出吊销该药店的营业执照。(二)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40 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 3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 949900 元 (其中直接财产损失 682000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2 月 15 日凌晨 4 月 02 分许, 目击证人陈巧玲正在塘厦镇清湖头竹公岭 16 号的家里睡觉,也就是在事故药店的隔壁,突然就听见有人大声在喊“救命”和“救火”,陈巧玲走出房子外面查看,看到“信德堂药店”在起火冒烟,于是陈巧玲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大声呼唤周围的群众。附近闻声而来的群众都积极参与救火,用水管往药店里面喷水,但由于火势过大,无法扑灭,只有等候消防救援。(二)应急救援情况2015 年 2 月 15 日 4 时 21 分许,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塘厦镇清湖头社区居委会旁一家药店发生火灾。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立即调动塘厦大队 5 台消防车和 2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4 时 31 分,消防力量到达现场展开处置,4 时 46 分扑灭火灾。在扑救过程中从起火场所抢救出 3 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名单为:苏志平、林丽清、苏盛睿,系一家三口。(三)应急救援评估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现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救援环境复杂。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扑灭大火,疏散周边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通过大量的调查访问取证工作,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停放在“信德堂药店”内中部的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相邻可燃物起火所致。(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1、事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单位“信德堂药店”内违规设置了居住场所,阁楼与经营区域未按规定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店内可燃物多,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店内通道处停放摩托车,堵塞了消防通道,火灾发生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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