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分享此内容 分享](/master/images/share_but.png)
一起醉酒骑车被撞身亡案例分析.doc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一起 醉酒 骑车 身亡 案例 分析
- 资源描述:
-
一起醉酒骑车被撞身亡案例分析一、事故经过及诉讼经过2007 年 7 月 14 日 0 时 10 分, 宋某驾驶出租车撞上了醉酒骑车的崔某。崔某在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08 年 4 月,赵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宋先生、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65 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其中,43 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系参照 2007 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所得。出租公司称,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限额外公司最多承担 50%,且司机在事故中没有严重过错,对方醉酒骑车过错明显,只同意赔偿合理损失。保险公司称,公司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同意在死亡伤残项下承担 5 万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要求重新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赔款数额。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死亡赔偿金应参照 2007 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1 万余元标准,按 20 年计算,数额为 43 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 5 万元内先行赔付,剩余 38 万余元再由出租公司按 80%赔偿。 赵女士主张的停尸费等费用属因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应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二、事故原因经交通队认定,崔醉酒骑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宋某未做到安全驾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https://www.aqrzj.com/images/bang_tan.gif)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