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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838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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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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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工伤 预防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 财政(财务)厅(局) 、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为更好地坚持以 人为本,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 据办法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工作 实际,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 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8 月 17 日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 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 防费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及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 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 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五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 缴收入的 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 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 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 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 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 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社会。 第八条 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 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 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 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 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 10 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 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 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可直接实 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 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 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 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 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 件的社会、 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 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 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确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一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 工伤 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 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 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 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 目的组织支付 30%70%预付款。 项目实施过程中, 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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